首页>>公共服务>>民生服务>>出生>>办理指南
收养登记
来源:作者:时间:2016-07-28
  

  办理部门:民政局;办理科室:婚姻登记管理科;办理日期:受理次日起30日内;承诺日期:受理次日起30日内;办理地点: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睦安公寓3-1-201;联系电话:28546128;监督电话:28546104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受理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均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1、收养人提交申请及村(居)、镇、区三级计生部门无子女和符合收养规定的证明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夫妻共同收养的必须提交结婚证)等证件,验证合格后向当事人发放村(居)证明(表1)、派出所证明(表2)制式表格; 2、等当事人两表交回在市规定报纸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