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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审查
来源:作者:时间:2016-07-29
  

  一、事项名称:集体劳动合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事部门: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受理地点和窗口: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

  四、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五、申报条件: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六、申报所需材料:

  1、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另外再提供该文本七份,供审查用。

  2、集体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一方协商代表名单一份(以文件形式提供);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名单一份(提供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成立工会的证明。小型国有、集体的商业企业由上级工会出面代表职工的工会方应出示“情况说明”。

  4、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须有记录员的签字)。

  5、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集体合同文本的起草与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集体协商的主要问题和简要过程;签订集体合同坚持的原则和程序等。

  七、表格下载(见附件)

  八、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将集体劳动合同报仲裁科。                

  2、仲裁科将集体劳动合同发送各科室会签。            

  3、仲载科将集体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九、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十、承诺办理期限:五个工作日(不含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办事联系方式:2839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