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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
各高中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资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资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55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做好我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津南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资助学金管理,由区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建立津南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导机构。各高中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各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1.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区普通高中内具有正式学籍且在本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4. 国家助学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
6.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申请与评审
1.每年9月初,区教育局根据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分配计划,按各校在校生10%的比例分配指标。
2.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普通高中要根据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并结合下达的资助指标,组成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底前,各普通高中要将本校各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学校填写)》报区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将本区普通高中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市有关部门。
4.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1.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2. 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3.各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对区财政局下拨的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区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等部门每年专门对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各普通高中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校内资助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5.各普通高中学校将于2010年12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本方案自2010年起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 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