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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1A-0203-2017-05372 文 号: 津南政办发〔2017〕50号
主题分类: 区政办发;工业 信息化;财政 税收 附 加 码: 00018472-7/2017-0537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 年 10 月 09 日
主 题 词:    
名 称: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业经委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南政办发〔2017〕50号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业经委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区工业经委津南区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工业经委拟定的《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109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工业经委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和《天津市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实施方案》,推进津南区工业企业实施新一轮创新转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顺应深化“互联网+”发展趋势,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不断改造提升,参照国家和天津市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设立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

 

(一)技术改造项目。

在津南区注册经营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工业企业,为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调整产品结构、实现转型升级,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工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智能制造类项目。

在津南区注册经营的实体工业企业(含不新增土地资源占用的楼宇实体工业企业),为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应用,提升工业发展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水平的智能化项目。

(三)“专精特新”产品。

在津南区注册经营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工业企业开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第二条  资金设立

 

技改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支持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年度当年设备仪器实际投资5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

(二)智能制造类项目。

申报年度当年技术和设备投入额在5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技术投入指购买专有技术、软件及研发投入等。

1.制造设备智能化。鼓励企业购置新的智能制造装备,通过生产线改造和信息化集成,提升现有企业生产线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建设数字化生产线和数字化车间,提高企业整体生产加工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应用企业和智能制造装备制造、集成企业联动。创新产学研方式,鼓励用户企业和制造、集成企业合作研发,激发用户企业和制造、集成企业研发智能制造装备的积极性。

2.制造产品智能化。鼓励企业研发和产业化智能化产品。包括:深度感知、智慧决策、自动执行功能的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关键零部件以及智能化生产线;新型传感器、智能测量仪表、工业控制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器和减速器等智能核心装置;生产设备的智能化改造,提高精准制造、敏捷制造能力;智能交通工具、智能工程机械、服务机器人、智能家电、智能照明电器、可穿戴设备等。

3.制造过程智能化。鼓励企业推行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等先进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及设备的应用。

4.研发信息化。鼓励企业推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等技术的集成应用。

5.管理信息化。鼓励企业推行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RM)等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企业运用工业大数据实现纵向、横向、端对端集成,及时、完整、精确地获得海量的用户数据,与产业价值链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共同打造产业物联网,更加科学、高效、灵活、便捷地管理企业。

6.服务信息化。鼓励企业建设远程运维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装备远程无人操控、运行性能优化、预知维修决策、备件库存管理优化等增值服务。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通过建设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三)“专精特新”产品。

企业研发或生产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产品(技术)。

 

第四条 支持方式

 

技改专项资金采用补贴方式。

(一)技术改造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300万元的项目,以设备仪器实际投资额作为计算补贴基数,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折合投资额(设备仪器投资占60%,基建投资占40%)作为计算补贴的基数。补贴比例原则上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最高补贴比例不超过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补贴比例,单体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智能制造类项目。

支持额度以当年度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作为计算补贴基数,补贴比例原则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020%补贴,单体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产品的项目,凡未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智能制造类项目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支持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津南区工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钢铁、煤炭、平板玻璃、水泥、电解铝、船舶、光伏、风电、石化等九大严重产能过剩行业不予支持。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技改资金支持范围。

(三)已获得上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支持资金达不到我区技改支持标准的给予差额补贴。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综合能耗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五)对申请技术改造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积极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验收方式

 

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企业汇报。

投资3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及智能制造类项目汇报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预期效果等(3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不作汇报)。

(二)资料审核。

项目申报年度内设备、基建、技术投资额,申报材料规范性、真实性。

(三)现场查核。

深入投资300万元以上及智能制造类项目单位建设现场对照申报材料及票据进行相关情况核实。

(四)综合评审。

对技术改造项目,确定是否符合资金支持条件,填写“津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汇总表”,确定有效投资额。

对智能制造类项目,确定是否属于智能制造类项目,填写“智能制造类项目验收评审表”,确定有效投资额。

“专精特新”产品,审核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文件及证书,填写“专精特新产品审定表”,确定有效投资额。

(五)确定补贴。

由区工业经委依据第三方评审结论,结合政府技术改造支持资金额度研究确定支持比例,编制区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资金使用

 

获技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依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补贴资金应用于购置设备仪器,产品、技术研发等技术投入,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等,专款专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改造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简介;

2.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

3.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汇总表;

4.购置设备清单、设备订购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及购置设备的合规票据;

5.有基建投入的需提供基建投入清单、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及合规票据;

6.企业纳税凭证;

7申报年度财务报表;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二)智能制造类项目。

1.项目简介;

2.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

3.产品或技术水平证明材料,专有技术、成果证书或专家鉴定报告;

4.购置设备清单、记账凭证及购置设备的合规票据,购买技术及软件清单、记账凭证及购买技术、软件的合规票据、合同或协议,研发投入清单、记账凭证及合规票据;

5企业纳税凭证;

6.申报年度财务报表;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三)“专精特新”产品。

1.提供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文件及证书;

2. 项目投入汇总表;

3.购置设备清单、设备订购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及购置设备的合规票据;

4. 企业纳税凭证;

5. 申报年度财务报表;

6.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每年组织项目评审、政策兑现1次。项目申报截止日期331日,530日前组织项目评审、政策兑现。申报项目为上一年度内投资项目。

符合技改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向所在镇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各镇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区工业经委。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区工业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技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区审计局对技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企业提供的所有材料与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齐全,禁止弄虚作假。技改资金为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骗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技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工业经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