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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来源:区政府办作者:区政府办时间:2017-04-27
  
 根据20141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我行政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将具体范围公告如下:

一、天津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扩能改造工程

天津西南环铁路天津市津南区安全保护区范围

工程名称

位置

起讫里程

左(右)侧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米)

天津铁路枢纽西南环改造工程

 

K62+300-K62+600

双侧

8

K62+600-K64+600

左侧

8

YK62+400-YK62+700

双侧

8

YK62+700-YK64+600

右侧

8

K64+600-K69+280

双侧

8

K69+280-K72+482

双侧

12

注:表中是面向铁路线位大里程方向分左右侧

二、蓟港线

蓟港线:K18+700 K34+460(双侧)。

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津南区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摘录):

《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条例》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条例》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条例》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特此公告。

 

 

201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