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意见》对党员、干部带头生态安葬有哪些要求?
答:过去装棺土葬的安葬方式,浪费大量土地、木材等自然资源,因此,要从党员、干部做起,除市政府划定的土葬区域外,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火葬,严禁将骨灰装棺再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积极倡导生态安葬,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形式安葬骨灰,以及骨灰海葬,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问:《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做到令行禁止,那么党员、干部需令行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做到令行禁止,其中提到的令行禁止主要是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及《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落实《意见》要求,坚决杜绝违规行为。领导干部家中丧事不得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代为操办,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严禁借办丧事之机收敛钱财。严禁用公款、公车为亲友操办丧事、扫墓。严禁参与非法殡葬经营活动,严禁违规购买使用公益性墓地穴位或公益性骨灰堂存放格位。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审批殡葬设施、服务项目,或对违规从事殡葬服务、殡葬用品销售、殡葬设施建设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问:对党员、干部违反《实施意见》的将如何处理?
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行为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管理。一方面组织部门将注意掌握党员、干部丧事办理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举报地址、网址、电话,认真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切实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并点名通报,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