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OA01A-0203-2017-04598 | 文 号: | 津南政办发〔2017〕34号 |
主题分类: | 区政办发 | 附 加 码: | 00018472-7/2017-0459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7 年 07 月 21 日 |
主 题 词: | |||
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驻津南区现役部队津南区籍现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慰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民政局驻津南区现役部队
津南区籍现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
复退军人慰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拟定的《驻津南区现役部队津南区籍现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慰问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驻津南区现役部队津南区籍现役军人重点
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慰问奖励暂行办法
区民政局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维护复退军人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慰问及奖励对象
驻区现役部队;津南区籍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现役军人;津南区籍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慰问奖励。
第三条 慰问及奖励时机
慰问驻区现役部队一般在春节、八一等主要节日及部队执行重大任务时;奖励津南区籍现役军人在部队授予军人荣誉称号、发布立功命令之日起,区民政局收到部队寄发的喜报后;慰问津南区籍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除春节、八一等主要节日外,根据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实际进行组织。
第四条 慰问及奖励形式
慰问采取给付现金、实物或现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奖励通常以给予现金方式实施。
慰问及奖励均需在规定经费标准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 慰问现役部队标准
(一)师旅级单位30000元至50000元;
(二)团级单位20000元至40000元;
(三)营连级单位5000元至10000元;
部队执行重大任务时可根据情况将慰问金标准提高到50000元至100000元。
第六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津南区籍现役军人奖励标准
(一)荣获各军种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者奖励10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者奖励5000元;
(三)荣立二等功者奖励3000元;
(四)荣立三等功者奖励1000元;
第七条 慰问津南区籍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复退军人标准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000元至2000元;
(二)残疾军人500元至1000元;
(三)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500元;
(四)困难复退军人慰问标准参照《津南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办法》执行;
(五)其他复退军人300元至500元。
第八条 奖励实施
(一)师旅及团级部队慰问,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营连级部队慰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二)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战区或各军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二等功者,由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荣立三等功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重点优抚对象及困难复退军人慰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以上慰问奖励,其中困难复退军人慰问经费纳入区临时救助资金列支,慰问现役部队、奖励立功人员和慰问三属、三老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负责,其他慰问经费由镇财政负责,纳入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慰问驻区现役部队,慰问标准可参照区慰问标准,经费纳入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