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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来源:作者:时间:2015-01-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主要包括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四、公务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

各单位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进行集中辅导,也可以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并及时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适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