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中心,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三)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查阅中心,提供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查阅中心提供。
四、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做好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图书室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