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0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府(管委会)办公室主管,要在本区域内的区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三个场所设立查阅服务中心,确保2008年5月1日实现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确保场馆面积。做好既有场馆的布局调整,既有场馆建立查阅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新建场馆规划建设查阅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确保必要的硬件设施。起步阶段每个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电脑不少于3台,正常运行后不少于8台;确保带宽,建设顺畅快捷的网络环境;配备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附属设备;设置一定数量的读者坐席,购置必要的办公家具。
四、确保管理人员到位。每个查阅服务中心要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运转,并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各单位要加强对查阅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统一查阅场馆标志名称。按照市、区县统一命名的原则,名称统一为“XX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各种标志、提示性信息等按全市统一要求制作(另行通知)。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查阅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公共图书馆坚持每周7个工作日(国家法定长假除外)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国家档案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的查阅。
七、及时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及时向本区域的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要做好信息资料保管及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八、确保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根据所建查阅服务中心的规模由财政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投入,并将查阅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设备维护、办公耗材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