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市级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区县考核组根据市级考核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本行政区域的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八、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九、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优秀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由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目
一、机构建设情况
(一)是否设立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三)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
(四)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执行、建设情况
(一)工作推动情况
1.是否有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2.监督情况
(1)对于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
(2)对于没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开展自查、整改
3.培训情况
(1)是否认真参加市里举办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
(2)是否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
4.评议情况
公众对机关部门工作的满意度
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情况
是否完成并及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工作绩效情况
(1)部门机关作风、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改善情况
(2)工作创新性程度
(二)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认真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一)是否设立统一标志
(二)是否具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是否配备完善的设备和必要的设施
(四)是否配备专门服务人员
(五)是否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一)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
(四)是否按照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五)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七)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
(八)是否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九)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准确、完整的向查阅服务中心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十一)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布政府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一)受理
1.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
3.受理依申请公开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请是否查阅相关证明文件
4.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与处理
1.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
3.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
(三)答复
1.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
2.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
6.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途径
7.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8.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1.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
2.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