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所属部门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规范性文件。
3、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按照《条例》法定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实现对政府公开信息采集、管理、发布、查询的重要工具,由编制说明和目录编制结构两部分组成。编制说明是目录前面用以说明编制目的和作用的说明。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机构名称及代码、数据项释义等。目录编制结构由索引号、信息种类、信息名称、文号、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等7个数据项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政府公开信息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需要之间架设起了一道“桥梁”,沟通了二者的供需关系,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较为迅速准确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落实成为可能和保障。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日博365在线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info.tjjn.gov.cn)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名义发布以及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津南区档案馆、津南区图书馆、津南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7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28548252
传 真: 28545657
邮政编码: 300350
电子邮箱:jinnanchengguan@yahoo.com.cn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津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可向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申请领取,也可在日博365在线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info.tjjn.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l、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日博365在线(http://info.tjjn.gov.cn)上填写电子版《津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电子邮箱(jinnanchengguan@yahoo.com.cn)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津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津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投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收到《津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签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越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前述四种情形,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
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津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津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1、监察机关:津南区监察局
投诉电话:28392428
传 真:28397418
通信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86号
邮政编码:300350
电子邮箱: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津南区政府办公室
传 真:88917490
投诉电话:28522852
通信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86号
邮政编码:300350
电子邮箱:jnqzfxxgk@163.com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复议机关:津南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28393531
传 真:28392455
通信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86号
邮政编码:300350
接待复议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诉讼管辖法院:津南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28572092
传 真:28572090
通信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
邮政编码:30035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天津市津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一 、编制目的
为了万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服务信息)。
三、单位名称及代码
单位名称: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单位代码:BOD01G
注:单位代码中第一个“O”为英文字母,第二个“0”为阿拉伯数字。
四、数据项释义
1.索引号:本目录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
2.信息种类:本目录包含信息的分类。
3.信息名称:表达信息主要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4.文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的顺序号。
5.内容概述:对信息主要内容、重要数掘和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等的说明。
6.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形成或变更的日期。
7.发布机构:信息的责任者。
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