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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2B-0209-2016-02390 文 号: 津发改价管〔2016〕877号
主题分类: 工商 市场 物价 附 加 码: 00018485-8/2016-02390
发布机构: 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6-10-19 00:00:00
主 题 词:    
名 称: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
津发改价管〔2016〕877号区发改委
内容概述: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现就本市水泥企业用电执行阶梯电价的有关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

一)国家规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二)国家规定的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见附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二、工作流程

(一)2017年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71日前,会同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有关部门完成对本市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度水泥生产量及其电耗的统计、核查,确定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11日起至1231日止。第一个核算基期为2016年度。具体核算方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便于有关部门核查。

(三)2017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于每年9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应执行的加价标准,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四)市电力公司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三、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与使用

按照国家要求,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由市电力公司留存,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旨在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节能排放和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各水泥企业要主动作为,加强日常管理,努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能源消耗。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69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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