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我市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全部加成,结合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原则,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全部加成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销售药品。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规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一)继续降低CT、核磁等检查项目价格。
(二)进一步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诊察费、出诊费、手术费、护理费以及价格偏低的治疗费价格。
(三)新增静脉药物集中配置项目价格,包括一般药物、化疗药物、肠外营养液集中配置价格。
(四)放开符合特需条件的专家门诊诊察费价格。
(五)眼科、颌面外科、妇科、剖宫产手术价格,以及各类医院病房床位价格,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医院的具体价格。
三、执行范围
此次取消药品全部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包括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医院把握和落实好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各个方面的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医院要严格落实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执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路径管理,防止不合理费用挤占药品降价空间,切实让利患者。积极推进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等综合改革,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加强医院运行分析。按照规定,各医院继续定期报送相关财务数据,以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常态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