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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2B-0711-2017-03314 文 号: 津发改价综〔2017〕181号
主题分类: 行政收费 附 加 码: 00018485-8/2017-03314
发布机构: 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7-03-16 00:00:00
主 题 词:    
名 称: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卫生计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卫生计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7〕181号区发改委
内容概述: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卫生计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本市和各区卫生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本市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

其中,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本市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学会在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例3500元,区级每例3000元。

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相关医疗机构负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四、上述三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