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征收双桥河镇闫家圈村集体土地1.16002公顷,土地证号:津南集有(2015)第112051500576号,裁余面积:139.98450公顷(合2099.76750亩),现就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双桥河路 南至:闫家圈村水浇地
西至:闫家圈村水浇地 北至: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业用地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水浇地 |
1.16002 |
17.40030 |
合计 |
1.16002 |
17.40030 |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为172.50000万元/公顷,计200.10345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被征地村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30人,其中劳动力17人,农转非人口30人,采取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2月4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联系电话:88510026)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津南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凭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裁余部分《不动产权证》。
特此公告
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