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征收咸水沽镇王家场村集体土地0.05867公顷,土地证号:津南集有(2012)第112051200345号,裁余面积:20.08306公顷(合301.2459亩),现就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至:裕盛村农民集体塘 南至:裕盛村农民集体塘
西至:仁字营村农民集体建制镇 北至:博惠道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农村道路 |
0.00413 |
0.06195 |
沟渠 |
0.05454 |
0.8181 |
合计 |
0.05867 |
0.88005 |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为124.5万元/公顷,计7.30441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被征地村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全部为其他农用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五、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2月4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联系电话:88510026)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津南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凭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裁余部分《不动产权证》。
特此公告
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