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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2B-0715-2017-04035 文 号:
主题分类: 行政收费 附 加 码: 00018485-8/2017-04035
发布机构: 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7-06-19 00:00:00
主 题 词: 津发改价管〔2017〕386号    
名 称: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发改委
内容概述: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加快推动钢铁行业技术进步,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现就本市钢铁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每千瓦时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三)若今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差别电价执行范围随之同步调整更新。

二、推行阶梯电价政策

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加强分工协作

(一)自2017年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对本市上一年度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情况开展统计、核查,逐个甄别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确定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于每年71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根据国家政策,本市可结合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进展情况,在国家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今后本市若提高加价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加价标准,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每年将收费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华北能监局备案。

  四、加强电费资金的使用

  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主要用于奖励钢铁行业先进企业、支持钢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家要求,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原对钢铁企业执行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二)政策实施后,钢铁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后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以及经技术改造后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及时调整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加强对钢铁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