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通知》。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依据与国家取消项目一致但名称不同的项目,以及按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的“环境监测服务费”(详见附件),一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自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收入和拆除公厕补偿费,按照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国库。
四、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国家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对照表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