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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OA02B-0715-2017-04039 文 号: 津财综〔2017〕58号
主题分类: 行政收费 附 加 码: 00018485-8/2017-04039
发布机构: 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7-06-19 00:00:00
主 题 词:    
名 称: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7〕58号区发改委
内容概述: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通知》。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依据与国家取消项目一致但名称不同的项目,以及按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的环境监测服务费(详见附件),一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自201771日起,取消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项目2项,分别为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人防工程使用费;二级项目2项,分别为拆除公厕补建费街道整修工程补偿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收入和拆除公厕补偿费,按照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国库

四、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国家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对照表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