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本市自来水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水价空间统筹用于降低企业成本。
二、调整范围。坚持“同水同价”,对配置外调水的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静海区,相应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为逐步缩小与市内六区的自来水价差,配置地下水的武清、宝坻、宁河和蓟州区非居民自来水价格可不降低。
三、价格安排。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等非居民水价每立方米由8.10元调整到7.90元;特种行业水价每立方米由22.50元调整到22.30元;执行居民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自来水价格保持不变。
四、相关措施。为确保供水企业的正常经营,市水务集团相应调整部分原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和静海区应同步降低当地非居民自来水价格。
五、实施时间。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措施,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水价结算和水附加清算工作,在后续月份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新的水价标准,扣减2017年4月份起用户多缴纳的水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水价政策落实到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