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南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
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
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规范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管理,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津南区范围内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流动经营食品摊贩,指流动经营的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按照“严堵序疏”的要求,对全区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原则。采取划定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等方式,引导零散、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规范经营。
第四条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限时、限地规范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措施,并协调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规范有序经营。
第五条 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的区域设置,应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一)严控区:区级机关、街镇、开发区管委会、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重要区域。严控区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区域。
(二)控制区: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等控制地带、城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临时经营区域必须征得周边单位同意,并控制临时经营区域内摊点设置数量且限时经营。
(三)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后街背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临时经营区域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 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临时经营区域设置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布局、位置、经营时段、管理规定等,由区食安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初步方案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区食安办备案,区食安办报区人民政府公布,由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临时经营区域根据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由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方案,并确定管理主体单位。
第八条 申请在临时经营区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属地街镇、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摊位。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属街镇、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应与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签订便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协议规范经营,违反协议规定的,管理主体单位有权按照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按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
(二)认真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自备垃圾容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按规定要求陈列物品和实施经营行为,不得随意张挂和乱拉乱接;
(四)不得损坏道路、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临时经营区域的,由街镇、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报区食安办备案,由区食安办报区人民政府公布。
需拆除的临时经营区域,由街镇、开发区管委会与原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解除便民服务协议或双方协商后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安置。
因食品摊贩违反规定或因故停止经营的摊点,由街镇、开发区管委会收回。
第十三条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流动经营的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情况的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并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或经营管理秩序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临时经营区域审批、管理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街镇综合执法队对临时经营区域以外或限定时间以外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